一、上课所使用物品,须由任课教师提前到器材室领取(特殊情况由体育委员代办),领取时验数登记,下课后如数归还、销账。
二、训练、竞赛、集体备课使用的物品,须征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后方可借用;使用后及时交回,不得无故拖欠或转借他人。
三、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物品和专用工具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由场馆管理中心统一配备。
四、因进修、备课所需的物品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办理有关手续借用,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周。
五、凡借用、配备的物品发生丢失、损坏、须如实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和办理赔偿手续。
六、如调离、退休时,应交回所借和配备的物品。